학술지발행규정
《漢字硏究》發刊規定
第 1 章 總 則
第1條(名稱)
第2條(目的)
第3條(性格)
第4條(發刊處)
第5條(時間)
第 2 章 投稿原稿
第6條(投稿資格)
1. 凡誠實履行本會會員義務人皆有資格投稿。
2. 投稿者必須遵守本雜誌所的規定,不能有被禁止投稿或者相當於此處分的記錄。
3. 投稿未被通過審查者不宜刊登。
4. 投稿者的原稿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,都應當是首次刊登。
第2條(目的)
第8條(摘要)
第9條(附記)
第10條(提交期限)
第11條(送達)
第12條(論文審稿費)
1. 特約稿件免收審稿費。本刊所約國內外著名學者專家稿件即爲特約稿件。
2. 一般投稿者應繳納90,000圓(一篇)韓圓的審稿費;若投稿者爲中國籍,則繳納500元人民币。
3. 博士學位在讀學生稿件予以優惠,僅需繳納60,000圓(一篇)韓圓的審稿費;若爲中國籍,則繳納300元人民币。
第13條(論文版面費)
1. 特約稿件免收版面費。
2. 一般投稿者同意并決定論文登刊要匯入10萬韓圓的版面費(接受研究資助金的要繳20萬韓圓)。若投稿者爲中國籍,則繳納300元人民币。
3. 博士學位在讀學生稿件予以優惠,僅需繳納70,000圓(一篇)韓圓的版面費;若爲中國籍,則繳納200元人民币。
4. 出版後,編輯委員會向作者贈寄兩本論文集。由於所有論文都發佈於本雜誌的網站上,所以不再發行抽印本。
5. 審稿費和版面費可匯入下列任一銀行賬號。
開戶行:釜山銀行(Busan bank)
賬號:101-2048-9369-09
收款人姓名:漢字研究 金和英(KIM HWA YOUNG)
SWIFT CODE : PUSBKR2P
開戶行:中國工商銀行
賬號:6212261001031669291
收款人姓名:刘元春
第14條(返還)
第15條(其他)
第16條(網路出版)
第 3 章 編輯委員會
第17條(構成)
1. 本雜誌編輯委員會的成員由編輯董事1人、委員10人內外構成。
2. 將世界各所大學的專任講師以上的教員、擁有相當於此資格之人士以及在學會活動、研究成就、專業領域等各方面作出了較高的貢獻之人士聘請爲編輯委員。
第18條(選任)
1. 編輯委員經過任員會議的商榷而選定。
2. 在最終選定出來的編輯委員當中,再選定編輯董事一人。
第19條(召集)
第20條(會議)
第21條(職務)
第22條(任期)
第 4 章 審稿程序規定
第23條(構成)
1. 每篇論文由三位審查委員進行審稿。
2. 通過編輯委員會的決議,在全國各所大學的專任講師以上的教員、持有博士學位的專業人士、學問成就突出竝且頗有研究及著作能力的人士當中,選定審查委員。
3. 選出曾經出版過與審查物件論文有關的著作或論文。
4. 發表過有關論文的人士爲審查委員。
5. 被選的審查委員無法進行審查,編輯委員會必須立刻另選其他審查委員。
6. 與投稿者所屬工作單位相同的學者不得擔任評審委員。
第24條(委任)
1. 編輯委員會選定審查委員以後,會立即通知本人,被選審查委員接受後,委任論文審查工作。
2. 審查原稿時,刪除能識別出被審查物件的所有信息,以確保審查的公正性。另外,還要提供所定形式的審查委任書、審查書的格式以及審查論文的副本。
3. 評審委員必須通過本雜誌的網站審查相關論文。但是,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審查,編委會可以提供給評審委員所定評審委托書與相关論文。
第25條(審稿標準)
1. 審查標準有創新性(30%)、邏輯性(20%)、論文完成程度(10%)、體制合理性(20%)、學問的貢獻度(20%)等幾個方面,以上述的標準進行審查。
2. 爲了確保審查的客觀性、效率性,可以更換及增減審查專案。
第26條(時間)
第27條(評價及報告)
1. 審查委員必須把詳細的審查結果記錄在審查意見書上。
2. 審查委員必須在受委託7天之內向編輯董事彙報其結果。
第28條(決定登刊與否)
1. 三名審查委員打的平均分數超過70分以上時才得以登刊。
2. 只有按審查結果需要修改原稿時,才可以要求投稿人修改與補充。倘若投稿者不答應修改要求,委員會可以拒絕登刊。
3. 投稿者不同意修稿要求時,可以在文本上表明其原因,據此進行再審。
4. 審查委員2人以上的審查意見爲不宜刊登時,無關分數拒絕登刊。
5. 審查結果分爲(1)可登刊(80分以上)(2)修改後登刊(70-79分)(3)不宜登刊(69分以下)。
第29條(申請異議)
1. 投稿者對論文的登刊與否,十天之內提出異議,但是次數只限一次。
2. 編輯委員會接到異議申請後,召開緊急編輯委員會決定異議申請是否理由充足、是否再審問題。倘若緊急編輯委員會結果最終決定再審,將會另選三位審稿委員進行
再審,然後據其結果決定提出異議原稿登刊與否。
第30條(免審)
第31條(明示審查日程)
第32條(審查程式及日程)
1. 原稿提交期限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2月28日或29日以前提交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6月30日以前提交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10月30日以前提交。
2. 委託審查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3月10日以前結束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7月10日以前結束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11月10日以前結束。
3. 審查期間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3月20日以前結束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7月20日以前結束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11月20日以前結束。
4. 決定登刊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3月30日以前決定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7月30日以前決定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11月30日以前決定。
5. 通報審查結果(要求修改)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4月10日以前通報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8月10日以前通報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12月10日以前通報。
6. 原稿修改期限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到4月15爲止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到8月15爲止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到12月15日爲止。
7. 最終確定登刊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4月20日以前決定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8月20日以前決定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12月20日以前決定。
8. 編輯及印刷:4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4月27日以前結束。8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8月27日以前結束。12月30日發刊的論文,在12月27日以前結束。
9. 發刊:定於4月30日、8月30日及12月30日,每年發刊3次。
第33條(禁止公開)
第34條(禁止剽竊及重複登刊)
1. 查過程或者登刊以後發現剽竊及重複登刊之嫌的論文,必須通報審查委員會。
2. 審查委員會召開編輯委員會,必須對其論文的嫌疑之處進行審查。
3. 查證剽竊及重複登刊之嫌,首先允許投稿人疏明,決定不宜登刊或者取消登刊,然後在三年以上的時間,禁止此人的論文發表及論文登刊等活動。
第35條(記錄)
第36条(出版)
1. 刊物出版後,刊載論文的内容中如有錯誤的地方,皆由投稿人自行負責。
2. 使用收費字體的投稿人在投稿時必須要將其轉換爲免費字體。
3. 出版社,编辑部,编辑委員等并不對上述1、2两項內容負有任何法律責任。
第37条(著作權)
第 5 章 附 則
第38條
第39條
本規定所未明示的事項則遵從一般的慣例。。
制定:2009年09月01日
改定:2010年06月21日
改定:2011年03月01日
改定:2011年06月21日
改定:2011年08月31日
改定:2012年09月01日
改定:2013年12月01日
改定:2014年04月15日
改定:2014年09月01日
改定:2015年04月10日
改定:2016年01月10日
改定:2017年05月01日
改定:2018年05月01日
改定:2019年01月01日
改定:2020年01月01日
改定:2022年09月01日